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难免会产生摩擦,为了一些小事产生口角甚至动手,伤到对方的同时,自己又何尝不是“损失惨重”。近日,竞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摊主打架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赵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一起经营水果摊位,孙某与李某合伙经营蔬菜摊位,双方摊位相邻。案发当日,孙某在摊位边支起了一把大伞,钱某认为该伞影响了自己经营,遂与孙某争吵、殴打起来,李某也参与进来,在互殴过程中钱某和孙某均有不同程度损伤。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依法对孙某、钱某、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事后,赵某、钱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万余元。
赵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一起经营水果摊位,孙某与李某合伙经营蔬菜摊位,双方摊位相邻。案发当日,孙某在摊位边支起了一把大伞,钱某认为该伞影响了自己经营,遂与孙某争吵、殴打起来,李某也参与进来,在互殴过程中钱某和孙某均有不同程度损伤。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依法对孙某、钱某、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事后,赵某、钱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某、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相邻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互济互让,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与纠纷。本案原、被告发生争议后,双方从相互漫骂进而发展到互相殴打,造成各自不同程度损伤,双方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其各自损失应当由各自承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