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每件200元,财产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抚养费的每件80元;继承纠纷的按财产收费。
二、侵权的案件每件300元,财产5万元以下不再交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四、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案件,申请费280元(立案时不收取)。执行案件有标的金额的小于1万元的按50元交纳;1万元至5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1.5%;50万元至5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1%交纳。
五、财产收费标准: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 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 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 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 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 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六、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七、财产保全费:1千以下的30元;1千元至10万元超过部分按照1%+20元;超过10万元的按0.5%+52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依照财产案件受理费二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申请支付令的按照财产案件的三分之一交纳。
十、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100元。
十一、调解、撤诉、简易程序的按诉讼费的二分之一收费。
十二、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按二分之一交纳。
十三、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费用。
十四、当事人应当自法院通知交费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
十五、按照特别程序、行政赔偿案件、按照审监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再审的除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不服的案件不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