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贴士:
上面情景中,第一,小常所在公司让女职工排队怀孕,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小常所在公司要求女职工怀孕前告知公司,实行排队怀孕制度,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第二,公司以小常在上班时间产检为由,降低小常的工资,也侵犯了小常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三,孙主管在小常怀孕后期恶意让小常调岗,如果小常不服从,要求小常主动递交辞职报告。《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孕期调岗的情形,即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种从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角度出发的调岗,需要有医疗机构的医学证明,像小常公司这种恶意调岗并逼迫小常主动辞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常的合法权益。
那么,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