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庭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物业公司诉称其2013年与被告李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年缴纳,但被告自2019年1月起就拒绝缴纳物业费,因此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4462.2元及违约金3263.36元。
法官查阅卷宗后,与被告李某取得了联系,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对调解工作表现出极大的抗拒,不愿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本案可能并非简单的物业费纠纷,经过耐心地沟通和实地走访,终于了解到李某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是其居住在顶层,屋外安装有一玻璃幕墙和窗户平行,在楼顶接口处因作缝不严每逢下雨就会漏水,李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其维修,但物业公司无法修理,故李某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
为了彻底化解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与物业公司多次沟通,针对业主李某的合理诉求,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人应当全面履行其义务的规定,敦促物业公司进行落实解决。物业公司也认识到其在本案中的过错,双方就物业服务费和窗户漏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本案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本案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