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是第三人夫妻中丈夫的哥哥,哥哥于1996年在曲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弟弟与弟媳在1999年1月在保定市南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弟弟存在不够法定婚龄的问题,当时婚姻登记机构并没有电脑联网,于是弟弟想出了用名字只有一字之差的哥哥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办法”,时过二十二年,弟弟和弟媳所在村庄开始了拆迁工作,在核查时发现弟弟和弟媳的结婚证上名字和身份证是哥哥,照片是弟弟和弟媳,要想办理离婚需要人脸识别,这可急坏了这哥俩,于是聘请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但法庭考虑到该案登记行为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必须予以纠正,于是积极同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沟通,并找到了解决此类案件的依据保民发[2020]102号文,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启动撤销程序。
在司法建议发出10天后,第三人夫妻的错误婚姻登记被撤销。当事人特意委托律师送来了感谢信。信中说道:“姜法官庭后对各方的积极沟通,圆满的给我们解决了这个大难题,使我和我弟弟两家的婚姻步入正轨,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深刻的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神圣,也深深为贵院的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敬业精神所感动。”
法官提示
在办理行政登记事项时,用冒用或伪造身份信息的手段取得登记是违法行为,即使当时取得了登记,也会给之后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影响。在申请行政登记时,向行政机关提交真实申请资料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