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立案庭诉前调解工作人员收到原告张某、李某诉被告保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
据了解,原告于2020年4月购买被告保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在交纳了部分房款后,才发现被告五证不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29万元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在了解本案详细情况后,调解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适用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快速、便捷、高效解决纠纷。在征得同意后,调解法官立即开展了调解工作。调解法官首先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讲清权利义务关系,对被告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行为进行了批评,以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示。另一方面,调解法官对原告积极引导、劝说,建议其从实际出发,尽快实现退款要求,减少日后在时间和精力上不必要的付出。调解再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很快将款项给付了原告,原告随即撤回起诉。按照程序法规定,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本案适用诉前调解仅用5个工作日即成功化解。
在工作中,我院诉前调解团队始终秉承百姓事无小事,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下“快进键”,跑出“加速度”,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