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竞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侵权案件。案件的起因是楼上漏水导致楼下受损,因双方对赔偿数额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在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如果简单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极有可能造成邻里关系紧张,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打开双方心结,将矛盾纠纷彻底化解,以促和谐。于是,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疏导,但双方情绪激动,各不相让,没能达成共识。承办法官并没有因此放弃,而是找到当事人所在小区的物业,共同协商,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化解纠纷。
经过多次努力调解,法官从“遇到问题解决问题”“远亲不如近邻”,双方应当建立融洽和睦的邻里关系等角度进行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楼上居民给楼下受损的邻居家进行维修,修缮完成再次确认不漏水后,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解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