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我们小公司和大企业打官司要费好大的精力,没想到还没立案呢法院就给我们要回钱来了!真感谢你们!”保定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我院工作人员连连表示感谢。
案件回顾
原告保定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履约完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案件首先进入到诉前调解阶段,速裁庭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据了解,双方对事实、货款数额无争议,只是就还款方式上无法达成一致。被告提出用所承建项目中的地下室或者车位折抵欠款,原告对此不能接受。经过做工作,速裁庭工作人员认为案件的突破口仍在被告,本案标的17万元,被告具有给付能力。经过几次沟通协调及释法明理,当事人双方各做了让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次日,双方到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顺利解决。本案通过速裁方式,可以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诉讼成本,并且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纠纷,群众对此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