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的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注册成立,被告人苑某某系该公司股东,2019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自2014年开始,该公司为拓展公司业务,商议决定在保定市区设立服务点,通过口头宣传、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蛋白吃”、“五福好礼”等活动,约定每月赠送鸡蛋、牛奶等商品并到期返还本金,吸引集资参与人签订相关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经审计,该公司共吸收1329名集资参与人存款共计人民币450余万元,未返还金额共计355余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与其他非法集资类案件不同,该公司系合法设立的,设立以来一直有正常的合法的经营活动,此次犯罪系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违法的经营方式,触犯了刑法。被告人苑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通过案件的审理,其认识到了自己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性。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集资参与人多为老年人,向被告人释明,如果能够退缴违法所得,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对其本人的量刑也可以从轻。经过法院的工作,被告人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未返还金额共计人民币355余万元。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苑某某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生效判决及追缴的财产一并移交本院执行局,由执行局对集资参与人进行了涉案资金的返还。集资参与人纷纷树起大拇指,对竞秀区法院的工作表示了感谢。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便宜。尤其是老年朋友要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在投资之前一定要和子女商量,切勿轻信他人,守好自己的养老钱。广大经营者也要注意,公司经营不易,但也不要动歪心思,走上犯罪的道路,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