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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竞说法】非法集资,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22-07-15 17:13:2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顾


    自2013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某为筹集资金成立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保定分公司,两家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审批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并承诺投资有保障,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业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该公司保定分公司通过与集资群众签订《借款协议》、《委托贷款协议》等形式吸收资金,到期未能归还时改签《还款计划》安抚集资群众。保定分公司吸收资金后,由财务人员控制,除用于支付集资群众本息,公司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提成,公司日常经营花销外,均按公司规定转给被告人吴某某,由被告人吴某某支配使用。经司法审计,被害人的损失为8000余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成立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保定分公司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截止案发造成被害人损失金额为8000余万元,应当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提醒大家要提高辨识能力,对所谓“高额回报”、“熟人介绍”的投资项目要时刻保持清醒,对待投资要理性、谨慎,提高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理财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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