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诉前调解团队工作人员接到当事人某科技公司电话,当事人在电话中表示拒绝调解,要求保全。调解员核对案件情况后发现,本案虽标的额较大但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且被告为某国企,基本不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工作人员向原告分析情况后,原告表示同意调解,与被告联系,被告当即表示可以协商解决。
经过调解工作人员不懈努力,双方对欠款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对欠款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此时,双方又对诉讼费的负担产生争议,双方均表示不负担诉讼费用。鉴于给付款项时间为8月底,调解员建议:若被告按时足额给付,不需要出具调解书,按规定不缴纳诉讼费用,若未按时足额给付,就剩余款项出具调解书,属于被告违约,诉讼费用则由被告承担。双方均表示赞同,案件顺利解决。
诉前调解不仅具有灵活性,且周期短,矛盾小,解决快,减少当事人诉累,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下一步,我院将不断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在矛盾纠纷中的应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用更加便民、高效的服务切实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