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赵某某是保定某小区业主,王某某住在其隔壁,双方左右相邻。赵某某家卧室窗户在楼体夹缝处,王某某将其空调外机安装在原告卧室窗户前左侧楼体外墙上,距离赵某某卧室窗户1.5米左右。空调外机产生的热气和噪声使其不堪其扰,多次与王某某协商更换空调外机位置均无果,无奈之下,赵某某只得诉至法院。
本案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法明理的同时,深入浅出地做双方工作,力求化解双方心结。同时,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来到涉案小区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并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查看了小区图纸,证实该小区王某某所居住的户型,在其阳台上预留有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王某某私自将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进行改造后安装了洗衣机,并将空调外机安装于楼体外墙之上。王某某安装的空调外机距离赵某某家卧室窗户仅距离1.5米,该空调运行时产生振动、噪声,违反国家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赵某某的生活产生了影响和一定程度的妨碍,同时亦超出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范围。多次调解无果,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王某某拆除空调外机。判决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应当团结互助、和谐友善,同时做到“行使权力有界限,维护权利守程序”,在规划自己生活的同时考虑到相邻方的便利,出现矛盾及时沟通解决,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