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速裁二庭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初,刘某为购买房屋,通过某短视频平台留言与张某认识,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为刘某提供房产中介服务,刘某支付张某相关费用。之后几个月,张某为刘某提供多条房产信息,并带看房屋十余次。同时,刘某还通过其他房产中介公司了解二手房信息,最终,刘某看中某处房屋,并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得知后,便以中介服务合同为由将刘某诉至本院,要求刘某支付报酬。
经查,张某与刘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为了解决双方矛盾,主审法官进行了调解。开始时,刘某坚持不给张某任何费用,张某要求刘某必须支付报酬。主审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张某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刘某也没有利用张某提供的中介服务,绕开张某直接订立合同,其要求支付报酬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虽然张某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但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刘某应支付张某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经过多次协调,最终,刘某同意向张某支付必要费用,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