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成功化解了原告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被告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回顾
2022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抓车、地磅等施工用具,双方约定分36期支付租金,总金额为120万元。被告支付12期后,便不再支付租金,原告为此诉至我院。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深入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都是企业,为更好地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商议调解事宜,最终双方同意来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之初并不顺利,被告多次表示因为先前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没有资金偿还租金,原告却表示被告企业仍在正常经营,企业账户上仍有资金流动,被告是故意拖欠租金。双方争执不下,情绪比较激动,被告甚至一度不告而别。承办法官主动将被告叫回,释法说理,为被告讲解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阐明利害关系,细致耐心地讲明调解能保证原、被告双方利益最大化,被告可以避免因抓车、地磅等施工用具被执行,从而影响正产生产经营,会有更多的时间去筹措资金。原告位于上海,调解结案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省时间,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承办法官从法律法规、企业信用、诉讼成本、回款时间等角度,反复与双方交流沟通,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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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竞秀法院将继续坚持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点,积极采用调解方式化解涉企纠纷,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