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竞秀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案件回顾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张某发生意外事故后伤到眼睛,经手术治疗,张某认为发生意外事故在保险期内,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理赔,故诉至法院。
开庭前,法官经过阅卷,了解到原告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前已经投保,发生意外事故后被告仅支付附加意外伤害保证金,其余医疗保险金及护理费因涉及纠纷需走法律程序未赔付。经了解,被告对事实予以认可,仅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法官认为双方有调解空间,于是组织双方来到法院。
针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实施前的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经法官积极与被告沟通,被告认可法官的观点,同时,通过调解,原告主动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了赔偿保险金,收到赔偿款后,双方握手言和,并对法院贴心、为民服务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