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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竞说法】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11-16 16:23: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速裁四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李某酒后在火车上殴打该次列车的工作人员王某,致使王某头部受伤,后经报警,公安局对李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王某头部受伤后,被送去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经与李某沟通,李某未向王某赔付,故王某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卷后,发现此案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存在调解的基础,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被告李某,李某称其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需要再对王某进行民事赔偿,且王某主张的费用过高。法官对李某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承担行政责任并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李某终于同意和原告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万多元,并于调解达成的第二天给付了王某赔偿款。


    问: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是两种不同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完全可以因同一行为既承担行政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承担行政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遇事需冷静,切勿一时冲动酿成大祸。多一份克制,多一份忍让,不做情绪的“奴隶”,以案为戒,端正自身行为,切忌冲动行事,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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